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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防|防止直流设备事故|消防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电气检测 发布日期:2019-03-12 10:07:15

1 蓄电池组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1.1 浮充电运行的蓄电池组,除制造厂有特殊规定外,宜采用恒压方式进行浮充电。浮充电时,严格控制单体电池的浮充电压上、下限,防止蓄电池因充电电压过高或过低而损坏。
1.2 浮充电运行的蓄电池组,应严格监视所在蓄电池室环境温度不能长期超过30℃,防止因环境温度过高使蓄电池容量严重下降,缩短运行寿命。
2 定期进行核对性放电试验,确切掌握蓄电池的容量
2.1 新安装的阀控密封蓄电池组,应进行1次全核对性放电试验。以后每隔3年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运行在6年以上的蓄电池组,应每年做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
2.2 对经过核对性放电试验不能满足要求的蓄电池组,应安排技改资金进行更换。
3 直流系统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3.1 新扩建或改造充电、浮充电装置,应满足稳压精度优于0.5%、稳流精度优于1%、输出电压纹波系数不大于1%的技术要求。运行中的充电、浮充电装置如不满足上述要求,应逐步更换。
3.2 应定期对充电、浮充电装置进行全面检查,校验其稳压、稳流精度和纹波系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对其进行调整,以满足要求。
4 直流系统熔断器的管理。
4.1 各级熔断器的定值整定,应保证级差的合理配合,防止越级熔断。上、下级熔体之间(同一系列产品)额定电流值,应保证2~4级级差,电源端选上限,网络末端选下限。
4.2 为防止事故情况下蓄电池组总熔断器无选择性熔断,该熔断器与分熔断器之间,应保证3~4级级差。
5 防止直流系统误操作的措施
5.1 直流系统的馈出网络应采用辐射状供电方式,不应采用环状供电方式。
5.2 改变直流系统运行方式的各项操作必须严格执行现场规程的规定。
5.3 直流母线在正常运行和改变运行方式的操作中,严禁脱开蓄电池组。
5.4 充电、浮充电装置在检修结束恢复运行时,应先合交流侧开关,再合直流负荷开关。
6 加强直流系统的防火工作。直流系统的电缆应采用阻燃型电缆,两组蓄电池的电缆应分别铺设在各自独立的通道内,尽量避免与交流电缆并排铺设;在穿越电缆竖井时,两组蓄电池电缆应加穿金属套管,各电缆孔洞应封闭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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