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评估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0-07-22 20:45:48
1、《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第十七条第(五)款: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的职责:
2、《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 号):
第六条 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
3、《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公消〔2013〕60号):
第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每年按要求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在每年度12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