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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合的消防安全措施 |电气检测 发布日期:2016-02-17 05:02:44

近10年来,在全国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近百起特大火灾中,有三分之二以上都存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堵或锁闭的问题。2003年2月2日,哈尔滨市天潭酒店发生特大火灾,造成33人死亡,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是导致严重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求在今年7月1日至10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活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专门召开了全省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专项治理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并印发了《黑龙江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对我省开展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各人员密集场所对存在的安全疏散火灾隐患问题首先进行自检自查,直至彻底整改。
            为了帮助和指导人员密集场所做好安全疏散火灾隐患自查整改工作,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令)、《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对人员密集场所应具备的安全疏散条件进行了归纳,以供参考。
            一、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疏散设施,并保证其功能完备、完好有效人员密集场所主要包括五类场所:一是容纳50人以上,或使用面积100m2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室内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可不计算在内);二是容纳50人以上,或50个床(餐)位以上的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三是容纳50人以上,或营业厅使用面积100m2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办公、仓储所占面积可不计算在内);四是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五是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安全疏散设施主要指安全出口(包括疏散楼梯和直通室外地平面的疏散门)、疏散走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等。下面,首先介绍对所有人员密集场所适用的通用性要求,再分类介绍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对不同场所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要求。
            (一)通用性要求
            1、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托儿所、幼儿园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单独的出入口。当设置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二、三层时,应设置单独的出入口。
           “应”为强制性要求,“宜”为推荐性要求,下同。
            2、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窗、门槛、台阶,不应设置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疏散门内外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4、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
            5、用于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常闭防火门的闭门装置应完好、有效。
            6、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禁止在公共区域,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
            (二)公共娱乐场所
            1、安全出口的数量:列入本次治理范围内的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疏散楼梯间的设置要求:
           (1)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场所:设有公共娱乐场所且超过3层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或设有公共娱乐场所的地下建筑,地下层数为一层或二层且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时(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中的公共娱乐场所当建筑面积大于1000m2时,需设封闭楼梯间);或设置在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或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内的公共娱乐场所。
            封闭楼梯间的设置要求: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2)应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场所:设有公共娱乐场所的地下建筑,当其地下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上,以及地下层数为一层或二层且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或设置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
            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m2,公共建筑的合用前室不应小于10m2;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的含义见本文最后的说明。
            3、疏散宽度要求
        疏散出口的总宽度不少于通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通过人数为人员密度指标(人/m2)与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m2)的乘积,其中,录像厅的人员密度指标为1.0人/m2,其它场所为0.5人/m2。每个疏散出口的疏散人数不宜大于250人。
            百人疏散宽度指标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确定,一般为(0.65-1)m/100人。
            疏散楼梯、走道的最小净宽按实际疏散人数确定,且不应小于相关消防技术标准中对于最小净宽的有关规定,其中:位于地下人防工程内的公共娱乐场所,楼梯不应小于1.4m、走道不应小于1.5m(走道单面布房)和1.6m(双面布房);位于高层民用建筑内时,楼梯不应小于1.2m、走道不应小于1.3m(走道单面布房)和1.4m(双面布房);位于单层、多层建筑内时不应小于1.1m。
        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
        对疏散宽度的要求,均以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为例,下同。
            4、疏散距离要求
            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不宜超过30m(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和地下人防工程中的公共娱乐场所,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时,可为40m)。
        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宜大于15m(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宜大于22m)。
        对疏散距离的要求,均以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为例,下同。
            5、火灾应急照明设置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楼梯间、防烟前室、观众厅以及每个公共活动的场所内;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其照度地上公共娱乐场所不应低于0.5Lx,地下公共娱乐场所不应低于5Lx;
           (2)应急照明灯间距不应大于20m;
           (3)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4)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应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者由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6、疏散指示标志设置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应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疏散走道部位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公共娱乐场所应在疏散走道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以及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2)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人防工程不大于15m);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
           (3)发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在墙上时,间距不应大于5m;设置在地面上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5m,电光源型标志不应大于3m;
           (4)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5)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且在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6)公共娱乐场所不能采用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代替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发光疏散指示标志、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蓄光自光发型疏散指示标志的定义见本文最后的说明
           (二)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1、安全出口的数量
           (1)列入本次治理范围内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如果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为单层建筑,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可设一部疏散楼梯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饮:层数为二层或三层,当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且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或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2、疏散楼梯间的设置要求
           (1)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的旅馆、宾馆、饭店、营业性餐馆: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宾馆、饭店);或设置在超过5层的多层民用建筑内;或设置在底层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不大于10m的地下建筑内,且建筑面积500m2的旅馆、宾馆、饭店和建筑面积1000m2的餐厅;或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及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
           (2)应设置防烟楼梯间的旅馆、宾馆、饭店、营业性餐馆:设置在底层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大于10m的地下建筑内,建筑面积500m2的旅馆、宾馆、饭店和建筑面积1000m2的餐厅;设置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要求同公共娱乐场所。但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封闭楼梯间可采用能阻挡烟气的双向弹簧门。
           (3)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3、疏散宽度要求
            疏散出口的总宽度不少于通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通过人数为人员密度指标(人/m2)与建筑面积(m2)的乘积,人员密度指标宜为0.75-1人/m2。百人疏散宽度指标一般为(0.65-1)m/100人。每个疏散出口的疏散人数不宜大于250人。
            疏散楼梯、走道的最小净宽按实际疏散人数确定,且不应小于相关消防技术标准中对于最小净宽的有关规定,其中:位于地下人防工程内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楼梯不应小于1m、走道不应小于1.2m(走道单面布房)和1.3m(双面布房);位于高层民用建筑内时,楼梯不应小于1.2m、走道不应小于1.3m(走道单面布房)和1.4m(双面布房);位于单层、多层建筑内时不应小于1.1m。
            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
            4、疏散距离要求
            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不宜超过30m(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时,可为40m)。
        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宜大于15m(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不宜大于22m)。
            5、火灾应急照明设置要求
        旅馆、宾馆、饭店、营业性餐馆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2)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建筑物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3)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4)单层、多层建筑每层建筑面积1500m2的营业厅,或设在地下建筑面积300m2的营业厅,或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营业厅;
           (5)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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