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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建筑消防 发布日期:2015-09-27 10:21:58

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江西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副教授  刘喜和
       
        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是指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然而,在运输过程中民爆物品被盗案件时有发生。仅2004年全国发生爆破器材盗抢案件120起,其中多数是在运输途中被盗抢。2005年2月4日上午7时35分,位于淮安市盱眙县的江苏天明化工有限公司炸药运输车抵达镇江丹徒长山炸药库时,驾驶员发现车顶油布、网罩被镰刀划破,4箱乳化炸药被盗。经公安机关采取多方手段全力追查,分别在安徽天长县境内和徐州境内找回全部被盗炸药。经查此案发现导致爆炸物品被盗的原因:一是运输车辆为非封闭式车厢,给犯罪分子提供盗窃便利;二是运输途中检查车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车顶蓬被割,为侦破查找带来难度;三是擅自改变行车路线,为避开收费站,驾驶员选择路况不好的一般公路,停车吃饭时又无人照看车辆。2005年3月1日下午,南京长山化工有限公司一运输炸药车辆在运输途中又丢失5箱炸药,被附近群众发现并报警才被追回。经查,该公司运输车辆虽然采用了符合要求的封闭式车厢,但由于押运员严重失职,车厢门未完全锁好,厢内摆放物品又靠近车门,当车辆行驶至其林镇泉水村附近时炸药被颠出车厢。这些爆炸物品的丢失将给社会留下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加强爆炸物品道路运输安全及防范丢失已成为民爆生产经营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亟待思考的重要问题,也是当前公安机关强化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面临的重要任务。必须加以研究,寻找对策。
        一、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对危险物品的流向掌控,是公安机关危险物品监管的主要任务之一,长期以来是通过“签证”的方法,对危险物品的起运地、到达地和途经地路线的静态掌握,对运输车辆要求是封闭车厢。但通过对天明化工厂和南京长山化工有限公司的两起炸药被盗丢失案件和侦破查找过程的分析,我们在管理上还缺乏有效的适时动态掌控手段,一旦发生丢失被盗,给案件侦破带来很大困难。自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来,民爆物品运输一直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督管理。目前我国民爆物品公路运输形式:一是民爆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自备车辆运输;二是危险物品运输公司为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民爆站运输民爆物品;三是民爆服务站专门为本地使用单位配送民爆器材。运输工具有封闭式卡车、普通卡车、农用车、面包车和轿车,也有人力车等。2002年公安部在民爆物品专项整治行动中明确要求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采用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自行改装或购买非指定厂家的封闭运输车,车管部门不予登记上牌。对此,国防科工委会同公安部、交通部专门制定了具备防盗、防火、防雨水、防震动、防静电、防射频等功能标准的封闭运输车辆技术条件,但多数单位因封闭式运输车价格高而不愿购买。
        民爆物品公路运输规定,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内。装载爆炸物品的车厢,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爆炸物品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装运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炸物品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必须事先经过教育。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在公路上运输爆炸物品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烟和用火。然而,一些涉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表现为:
        1、运输工具不符国家标准,擅自改装;有的单位甚至使用翻斗车、工程车、畜力车运输爆炸物品。
        2、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超载运输、超速行驶、擅闯(也有误闯)禁区,以及违章停靠在桥梁、码头、车站、隧道、城镇等重要场所附近的现象较为普遍。
        3、随车押运的人员绝大多数坐在驾驶室,很难注意到车厢货物的异常情况。
        4、爆炸物品装车不按规定要求绑扎,超高货物混存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于一些生产经营单位逃避监控和检查,巧立名目非法运输。
        5、非民用爆炸物品专职驾驶员、押运员承担运输工作,运输爆炸物品时,车上乘载无关人员及其他货物。      
         6、办理一次爆炸物品运输证却多次重复使用,甚至发现伪造爆炸物品运输证。
        二、民用爆炸物品公路安全运输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是治安形势认识不足,安全防范意识淡薄。伴随着敌我矛盾和社会矛盾的不断出现,利用危险物品制造爆炸、投毒等恐怖事件和违法犯罪案件也日益突出。由于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具有杀伤力强,造成的影响大等特点,已成为犯罪分子实施暴力恐怖等犯罪活动的新手段。特别是因社会矛盾激化,往往使一般性矛盾上升到复杂矛盾,甚至走向极端,加之媒体报导的国际恐怖事件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实施破坏。如河北石家庄“3·16”爆炸案、陕西榆林“7·16”爆炸案、重庆“11·18”爆炸案都对社会治安造成了极大危害。但是,少数涉爆企业负责人、民爆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疏于管理,片面追求利益,不顾治安隐患,受高额利润的诱惑,只顾经济利益,忽视安全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安全隐患和事故苗头增多。如2005年3月17日凌晨4时许,在梨温高速公路江西境内上饶东段(K48+800处)一辆牌号为浙江H-00517大客车从深圳宝安开往浙江省衢州市与同向行使在快速道上的一辆私自租用的运输烟花爆竹药料货车(车号为赣A24929)发生追尾后爆炸,当场炸死31人,附近两名司机、5民村民受伤,6栋房屋及道路护栏和护坡被破坏。分析事故原因:大客车在雨天没有降低车速,与前面的汽车未保持安全的行车距离,大客车核载23人,实际载客33人,属严重超载。大货车核载歌载1.99吨,实际载货6吨,作为危险物品运输车没有悬挂警示标志,汽车没有按规定在慢车道上行驶,驾驶员也没有获得危险物品承运资格.个别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使最基本的安全、法律意识都不顾,认为只要能把各种承包费、管理费等上交齐全,就万事大吉。存有侥幸运输爆炸物品心理,而不惜代价,私自从厂家进货。更不愿在治安防范上投入,甚至少数生产经营者认为公安机关强化民爆物品管理是小题大做,是干预企业经营,爆炸物品被抢被盗是公安机关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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