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防火应根据维持原貌、科学合理、人防技防并重的原则,将古建筑修缮、改造与消防规划相结合,制定切合实际的改造规划,灵活运用现代消防技术措施,达到既保留其固有历史风貌,又提高自身消防安全水平的目的。
一、做好消防专项规划,改善消防安全坏境
古建筑群应紧密结合其自身特点和消防安全现状,研究消防对策,做好消防改造规划。
(一)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站
《消防法》规定:“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根据古建筑群的特点和周边坏境,在改造规划中,可考虑建立公安、专职、兼职和民间消防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站。
消防站的选址应在不破坏古建筑群整体格局的前提下,力争到达火灾现场的时间最短,以利及时控制火灾。消防站的规模及内部设施应因地制宜,小型适用,不应追求大而全。
消防站的建筑风格可灵活多样,不拘一格,与周围坏境相协调。
(二)配备实用有效的消防器材
消防车辆的配备,应适合狭窄街道或崎岖山路通行的需要,配备小型消防车或消防摩托车。
消防器材的配置应减少水渍损失。配置适合扑救古建筑火灾的灭火效率高、水渍损失小的灭火和抢险救援器材,如高压脉冲水枪、细水雾等。
(三)因地制宜地设置消防供水设施
应充分利用天然水源。在无天然水源的古建筑,应建设消防泵房。在消防车能够到达的地方,应修建通向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在消防车无法到达的地方,应设固定或移动的消防泵取水处。地处山区的古建筑宜利用地形优势,修建山顶高位消防水池,形成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四)科学合理地进行消防安全布局
古建筑开发和利用,应选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推荐的利用方式,与历史、文化背景相适应,与古代使用功能相适应。在保护的基础上,科学规划,适度利用。应拆迁危及古建筑安全的各类危险源和毗连寺庙的易燃棚屋、简易房和临时建筑,打通消防通道,留足防火间距。
二、改善耐火性能,提高耐火等级
古建筑耐火性能差,且很难从根本上加以提高。用现代消防技术,对木质构件、帐幔、飘带、幡幢等装饰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或用难燃材料替换,是提高古建筑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
(一)阻燃处理
对可燃构件进行阻燃处理。直接采用防火涂料进行防火处理,对古建筑柱、梁、枋、檩等木质构件应在保持原状的前提下涂刷透明的防火涂料进行处理,以降低木材表面的燃烧性能。涂防火涂料时要求不能改变古建筑的可燃构件及装饰物等的色彩质地和尺度。
对吸水性装饰织物,如窗帘、地毯等棉、麻、毛、丝绸、混纺针织品,可用织物专用型阻燃液处理,降低其燃烧性能。
电线电缆应采用防火涂料刷涂、喷涂,以达到防火阻燃的要求。
(二)替换可燃构件
对不在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结构可以用耐火极限较高的现代建筑材料来替代。如原有建筑内已破旧不堪的木楼板,可以采用耐火性能较高的混凝土现浇楼板来替代。需要重新制作的吊顶应为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
三、开辟防火隔离带,打通消防通道
古建筑与周围相邻建筑之间,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留出足够的防火间距。建在森林、郊野的古建筑周围应开辟宽度30-50m的防火隔离带,并在秋冬季节清除30m范围内的杂草、干枯树枝等可燃物。规模较大的古建筑,确实无法开辟防火间距的,应在不破坏原有格局的基础上,设置防火墙、水幕等防火分隔设施。
古建筑应在不破坏原布局的情况下,开辟消防通道,以便发生火灾时消防队能及时迅速赶赴施救。
四、拆除违章搭建房屋,消除火灾隐患
在古建筑外围,应拆除乱接乱建的可燃、易燃棚屋。对危及古建筑消防安全的生产、储存单位和建筑,应强制搬迁和拆除。在古建筑范围内,禁止搭建临时可燃、易燃建筑,禁止在殿堂内使用可燃材料隔断和堆放可燃材料等。
五、安装防雷设施
古建筑应严格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设置防雷设施。在不影响古建筑外部结构的前提下,高大的古建筑物上应视地形地物需要,安装避雷设施,并在每年雷雨季之前进行测试维修,保证完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