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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瓦斯引燃的措施 |消防科普 发布日期:2016-07-13 10:33:27

防止瓦斯引燃的原则:禁止一切非生产需要的火源下井;对生产中可能发生的热源严加管理;防止热源产生或限制其引燃瓦斯的能力。
        1)加强明火管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烟火进入井下;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或使用电炉;井下禁止打开矿灯外壳;井口房、瓦斯抽放站及通风机房周围20m内禁止使用明火;井下焊接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格井下火区的管理等。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办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
        2)消除电器火花。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及供电网络,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要保证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好,消除电器火花的产生。
        3)防止静电火源。矿井中使用的高分子材料(如塑料、橡胶、树脂)制品,其表面电阻应低于规定值。洒水、排水用塑料管壁表面电阻应小于109Ω,压风管、喷浆管壁表面电阻应小于108Ω,抽放瓦斯用管壁表面电阻应小于106Ω。
        4)防止摩擦火花。由于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机械摩擦、冲击火花引起的燃烧危险增加了。为防止由此而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采取的措施有:在摩擦发热的部件上安设过热保护装置(如液压联轴器上的易熔合金塞),温度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利用难引燃性合金工具,在摩擦部件的金属表面溶敷活性小的金属(如铬),使形成的摩擦火花难以引燃瓦斯。
        5)严格放炮制度。有瓦斯爆炸危险的煤层中,采掘工作面只准使用煤矿安全炸药和瞬发电雷管,在使用毫秒烟气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打眼、放炮和封泥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放糊炮、明火放炮和一次装药分次放炮。
        2.矿井火灾的分类
        根据发生火灾的原因不同,一般把矿井火灾分为两类: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
        (1)外因火灾
        外因火灾是指由外部火源引起的火灾。
        外因火灾的特点是突然发生、火势凶猛、可防性差,可能发生在井下任何地点,但多数发生在井口房、井筒、机电硐室、火药库以及安装有机电设备的巷道或工作面内,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往往可能酿成重特大事故。
        (2)内因火灾
        内因火灾又称自然火灾。由于煤炭或其他易燃物自身氧化积热,发生燃烧引起的火灾。内因火灾的特点是发生在有限的条件下,有预兆,燃烧过程较为缓慢,伴生有害气体,不易早期发现,且火源隐蔽,有些发火地点很难接近,灭火难度大,时间长。内因火灾大多数发生在采空区、遗留的煤柱、破裂的煤壁、煤巷的冒高处以及浮煤堆积的地点。
        3.外因火灾的防治
        (1)防止火源的产生
        1)加强明火管理。严格杜绝火源。严禁将烟火带入井下,严禁井下吸烟,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严禁烟火,也不准用火炉取暖。井下严禁使用灯泡或电炉取暖。
        2)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电焊作业,必须作业时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3)地面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与进风井的距离不得小于80m。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在进风井的主导风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4)严禁在井下存放用完后剩下的汽油、没有和变压器油。
        (2)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3)防止电气火灾
        电气火灾是指发生在各种电气设备上的火灾,常因供电过负荷、电气元件接触不良、操作失误产生电弧火花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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