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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检测消防验收工作规范-电气检测 发布日期:2017-08-17 12:39:44

第一章 验收的安排与分工
第一条 验收承办人应科学合理地安排每周工作。支队验收项目由科室领导根据工程的体量统一安排并报防火处和支队领导审批。大队的验收项目由分管领导统一安排。
领导审批同意的验收安排将通过“苏州消防网”向社会单位公布。无特殊情况验收人员不得变更。
第二条 除下列工程外,验收的日程安排原则上应按照建筑工程申报验收日期的先后顺序排列:
(一)政府重点工程、实事工程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二)大型工程的复验;
(三)建筑工程消防变更设计等小型工程的验收;
(四)其它。
第三条 型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在初验和复验时均不应少于两名消防监督员参加。
第四条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大型建筑工程,原则上实行初验和复验分离制度。初验人员对由本人作出的验收结论负责;复验人员则依据初验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消防不合格意见进行复验。

第二章 验收准备工作
第五条 验收前,承办人应首先对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并熟悉工程情况,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资料(包括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消防设计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及有关说明等);
(三)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监理记录资料;
(四)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五)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报告及其它燃烧性能证明材料验收之前,验收人员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明确共同参加消防验收的相关单位(消防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检测等)和人员,告知验收需要现场准备的工具、仪器等主要事项,阻燃制品的燃烧性能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 验收承办人应提前通知建设单位验收的日程安排,明确参加消防验收的相关单位(消防设计、施工、检测等)和人员,告知验收需要现场准备的工具、仪器等注意事项。

第三章 现场验收与评定
第七条 验收时,承办人应首先向建设单位确认申报的验收内容和范围。
对于未办理消防审核手续、消防审核意见书未同意或要求补报审核的、未经审核擅自变更等事项,承办人不得列入验收范围并应当场告知建设单位在补办上述审核手续后再次申报验收。
第八条 消防验收的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应当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进行以下内容:
(一)对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等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查看;
(二)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测量;
(三)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
(四)通过现场检查和专业仪器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判定。
第九条 消防验收的重点应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一)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三)防���防烟分隔、防爆;
(四)安全疏散与消防电梯;
(五)消防水源、消防电源;
(六)水灭火系统;
(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八)防排烟系统;
(九)建筑灭火器;
(十)其他灭火设施。
第十条 在建筑工程验收中,承办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的要求, 按照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基本情况记录表》对上述十个方面的内容逐项进行验收并如实记录。
第十一条 验收人员应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现场检查和判定。在每个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中均应填写《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大型工程不应少于2份。现场判定消防产品存在问题的,应填写《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并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验收中应加大内部装修材料和阻燃制品的检查力度。建筑工程中采用的B1、B2级内部装修材料必须经过防火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凡是现场检查发现采用的内部装修材料与申报的检测报告不符的,应对建设或施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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