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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防|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要求|消防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电气检测 发布日期:2019-03-12 10:23:16

一、任务来源
煤矿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领域,检测检验工作是煤矿行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多年来,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标准工作严重滞后,已不能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的需求。为此,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安全生产关键技术标准研制》课题从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标准化工作角度设立研究方向,其中《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标准体系研究》专题要求建立适合于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现状的检测检验标准体系,同时制定该体系内的关键技术标准。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作为专题研究承担单位,从2006年开始,对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展开研究,通过研究建立了《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表》,并在此基础上,给出了需要编制的70项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标准,其中包括亟待制定的四项通用基础技术标准,分别为《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要求》、《煤矿井下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要求》、《煤矿井下非金属材料安全技术要求》、《煤矿井下应急救援设备安全技术要求》。安标国家中心在编制《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表》的基础上,会同“国家安全生产抚顺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上海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重庆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常州矿用通讯监控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四个单位的部分专家,承担了《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要求》安全生产标准的编制工作。
二、制订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煤矿井下作业环境的特点在于其存在易燃易爆气体(如CH4、CO、H2等)、煤尘等潜在爆炸性危险因素。据不完全统计,30%左右的煤矿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中、70%以上的井下外因火灾事故由电气设备火花、机械设备火花或非金属材质延燃引起的。通常为防治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发生,一方面要严格的措施监测、控制井下瓦斯煤尘浓度;另一方面要杜绝由于井下设备运转产生的电火花、电弧、热表面和灼热颗粒等一切能够引发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点火源和高温热源,控制一切潜在的点火源及可产生高温热源的因素。因此加强对煤矿井下电气设备方面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涉及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标准虽然有600多项,但仍存在基础标准不足、标准的覆盖面不全、现有标准体系性差、有些标准在内容上相互交叉或相互矛盾等问题,其中基础技术标准不足已经影响了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标准体系的完整性。《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要求》是一项专门针对电气设备安全要求的基础性标准,其中不仅包含了防爆电气设备和矿用一般型设备的通用要求,还包含井下常见的十类电气产品安全使用方面的一些补充规定。本标准的内容都应作为强制性条款,并对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主要编写过程
2006年12月,安标国家中心进行标准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2008年《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要求》批准立项。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安标国家中心与“国家安全生产抚顺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上海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重庆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常州矿用通讯监控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合作,认真总结了我国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现状,借鉴、吸收大量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结合煤矿作业场所环境下“人、机、环”三要素危险因素分析,经过反复咨询、深入研讨和科学论证,前后历时两年多时间完成《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要求》的初稿。
标准初稿编制完成后,安标国家中心先后组织了多次标准研讨会,广泛征求科研单位、矿用产品生产单位、煤矿生产企业意见,对标准初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力求本标准更加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更具科学性、全面性。
四、标准编制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要求》标准编制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
1、基础性
本标准属于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基础性A类标准。标准的编写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煤矿防爆电气产品通用要求、矿用一般型电气产品通用要求、不同类型设备的安全使用性能,并将《煤矿安全规程》中电气产品的有关规定及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产品成熟经验反映在具体条款中,具体产品的标准编制应以本标准为基础。
2、全面性
本标准编写过程中,直接引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标准60余项,参考相关标准100多项,涵盖了井下常见的十类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目前尚无一个标准覆盖如此全面的内容。
3、创新性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新技术、新科技在矿用产品中的应用,提出多项新的安全技术要求,如光辐射能量要求、超声波电磁波要求、隔爆外壳厚度、锂电池的要求、系统总线安全要求等等。
五、主要内容及相关条款说明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安全安全要求》标准,采用防爆通用要求、矿用一般型通用要求和专用设备补充技术要求相结合的结构,标准主要内容包括:
5.1范围
根据GB/T1.1的要求,范围应明确表明标准的对象和所涉及的方面,指明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电气设备设计、制造、安全使用的要求。本标准适用的环境为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环境,如: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气体和粉尘混合环境、高湿、粉尘飞扬、不能引燃、昏暗狭窄、主要作业场所处于移动等。
5.2规范性引用文件
列举了本准标在编制过程中所引用到的现行有效的标准,其中GB标准51项、IEC标准11项、ISO标��1项。
5.3术语定义
列举了本标准中使用的需要明确定义的术语名称42个。
5.4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要求
规定了我国煤矿井下常见的几种防爆型式(隔爆型、增安型、本质安全型、浇封型、正压型、特殊型等)的基本要求。
与现行国家标准GB3836.1-2000相比,本标准4.1部分的主要变化有:
——增加了对于温度有可能持续上升的电加热设备,至少应有双重温度保护,并在使用场所还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增加了耐湿热及试验严酷等级要求;
——增加了光辐射能量的要求;
——增加了超声波、电磁波的要求;
——增加了设备保护等级的要求;
——重新引入了设备使用的环境条件;
——增加了矿用电池的要求的要求;
——增加了光电转换的要求的要求;
——增加了用电设备的最高电压要求;
——增加了电气设备的噪声要求;
——增加了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
——增加了电气设备的电磁兼容要求;
——增加了电气设备的产品主要零(元)部件(重要原材料)要求。
与现行国家标准GB3836.2-2000相比,本标准4.2部分的主要变化有:
——增加了隔爆外壳厚度要求要求;
——增加了介电强度的要求的要求;
——增加了电缆引入方式的要求的要求;
——增加了采掘工作面用大功率设备的特殊要求;
——增加了隔爆型产品用电池要求;
——增加了电缆引入装置弹性密封圈的结构参数要求;
与现行国家标准GB3836.4-2000相比,本标准4.3部分的主要变化有:
——增加了本质安全电路一般不允许利用地线作为回路的规定;
——增加了系统总线的安全要求。
与现行国家标准GB3836.9-2006相比,本标准4.5部分的主要变化有:
——明确了对于不带外壳的浇封形成了外壳的部件,或浇封在塑料外壳内的电气产品非金属外壳和外壳的非金属部件的要求。
5.5煤矿一般型电气设备安全要求
与现行国家标准GB12173-2008相比,本标准5部分的主要变化有:
——增加了介电性能的要求;
——增加了电气设备的噪声要求;
——增加了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
——增加了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应设置MA标志牌(或KA标志牌),MA标志牌(或KA���志牌)应符合AQ1043-200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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