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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企业消防工作中危害公共安全的问题及对策 |消防检测 发布日期:2016-07-13 13:21:40

石油企业是由石油与天然气的地质勘探、钻井、试油、采油(气)、井下作业、油气集输与初步加工处理、油气储运及工程建设等诸多生产行业构成一体的综合性企业。生产作业高度分散、穿插交错,易燃易爆点多,作业战线长,分布面广,油区工农杂居,人员构成复杂,生产中有大量的设备、机械和建筑物,各类井、站、厂、库内处理或储存着的油气均属易燃易爆的烃类混合物,生产生活中常年油、气、火、电交织在一起,存在着很大的火灾危险性,且燃烧与爆炸又常相伴发生。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一、与消防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和较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这既是消防法立法的宗旨,又是消防工的任务和目标。
        与实现这一任务和目标相违背的行为,就是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为。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影响公共安全的放火、失火以及消防工作中的渎职失职行为,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消防行为。它们分别构成放火罪、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的消防行为的特点
        (一)放火犯罪的特点。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力度的增大,油区所在地的国家公务员和油田职工收入逐年增加,而油区城镇及乡村人口收入的相对较低,致使不少城镇及乡村人口已盗抢油田物资为生计,盗抢不成而放火的现象时有发生。另外,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减员增效和改制分流力度的增大,部分下岗职工生活困难,有些集存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也是社会不稳定的一个新因素。放火犯罪具有以下特点:犯罪人员的年龄跨度大,财产性犯罪多,偶发性因素强,侦破难度大,罪犯外逃的多、抓获难。
        (二)失火罪的特点。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失火罪是指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犯罪构成看失火罪具有以下特点: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具有犯罪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火灾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行为人在客观方面,造成了法定的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失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须满16周岁以上),失火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行为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生产工作、生活的安全。
        (三)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特点。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企事业单位法人、职工、个人及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管理人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对存在火险隐患或者有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场所和设施,以及有不安全因素的行为,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从犯罪构成看消防责任事故罪具有以下特点: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具有包括“疏忽大意”和“轻信能够避免的”犯罪过失,对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行为人既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无意违反的,均不影响消防责任事故罪名的成立。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具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且是拒绝执行监督机构要求采取改正措施通告(包括口头和方面)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并且严重后果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而拒绝改正违法行为,因此导致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管消防工作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员。行为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消防责任事故罪是结果犯罪,即有火灾发生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它严重情节,给生产、工作或他人生活带来重大损害的犯罪。
        三、石油企业消防工作中危害公共安全的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我们的综合国力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消防事业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进步,但是消防事业的发展滞后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落后,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淡薄,公安消防机构监督不力,企业消防部门无权监督,火灾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等都是消防工作中危害公共安全的问题的表现。
        (一)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随着石油石化行业改制分流工作的深入,原来国有企业职工下岗人员增多,多种经营单位破产、人员失业,企业员工工资待遇较低,职工子女就业困难,在岗人员稳定感差,等等。这些都是当前新增的社会不稳定因素,都会给企业的消防安全带来新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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